臺北市史代納實驗教育機構學雜費收退費要點
一、 | 本實驗教育機構收取之學雜費係以全學年之課程規劃而訂,並用以支付與本機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直接或間接各項營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之人事費、租金費用、水電費、教材文具費、印刷費、修繕維護費、購置費等。
學雜費之支用不包含下列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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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門課程所使用之個人工具,如木工工具、書法用具…等。 | |
(二) | 各門課程所使用之個人樂器,如笛子、小提琴..等。 | |
(三) | 各年級、班級舉辦個別活動如戲劇展演、移地教學、實習等產生之活動費。 | |
二、 | 本實驗教育機構每一學年分為春夏秋冬四學季,其中秋冬學季為上學期,春夏學季為下學期。
學雜費之收費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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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年級至二年級:每學期學雜費8萬元;每一學年(四學季)共16萬元。 | |
(二) | 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學雜費9萬元;每一學年(四學季)共18萬元。 | |
(三) | 七年級至十二年級:每學期學雜費10萬元;每一學年(四學季)共20萬元。 | |
三、 | 同一家長(意指同一法定代理人)同時有兩個以上孩子就讀本實驗教育機構時,減免部分學雜費基準如下: | |
(一) | 同時有兩個孩子就讀時,第二個子女(弟弟或妹妹) 學雜費減免2成。 | |
(二) | 同時有三個以上孩子就讀時,依長幼排序第二個子女學雜費減免2成,第三個子女學雜費減免4成。 | |
(三) | 同時有四個以上孩子就讀時,依長幼排序第二個子女學雜費減免2成,第三個子女學雜費減免4成,第四個子女學雜費8成。 | |
四、 | 本實驗教育機構學雜費之收費作業如下: | |
(一) | 入學新生(含一年級新生及其他年級新轉學生):通知錄取後,寄發學雜費繳費通知單,於繳費通知單上所載期限內繳納並繳交相關入學資料,完成報到程序。 | |
(二) | 在校生:冬學季結束前一個月進行春夏學季學雜費收費作業,並於冬學季結束前完成收費;夏學季結束前一個月進行秋冬學季學雜費收費作業,並於夏學季結束前完成收費。 | |
五、 | 本實驗教育機構學雜費之退費基準如下: | |
(一) | 秋冬學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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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春夏學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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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